2019年末共有卫生机构 2097 个,其中医院 127 个,妇幼保健院4 个,卫生院 6 个。卫生机构实有病床 38085 张,每千常住人口实有病床数 4.67 张。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58215 人,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0937人。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医师(助理)2.57 人。